在台灣透過網絡在賭博遊戲裏下注賭博,究竟有沒有涉犯賭罪?
台灣一名陳姓賭客在九州島樂城賭博獲判無罪,理由是網絡賭博屬密閉空間,不具公開性,檢察官不服上訴,痛陳法官不了解賭博網站實際運作,如用網絡下注並不構成刑第266條第1項要件,將形成法律漏洞;台中高分院上周將檢察官上訴駁回,維持無罪判決。
檢察官上訴陳述,陳姓賭客以計算機網絡賭博,結果仍與親赴下注賭博之情形無異;而賭博網站經營者也是利用網絡,在網站廣受民眾賭博下注,並上網察看賭博狀況與賭博結果。就如同六合彩組頭在賭博站裏設置傳真機、電話接收不特定賭客傳送簽單,致「賭博站」被認定為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的性質相同。賭博網站經營者與六合彩組頭均應一致認定為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不應因科技發展致賭博方式變革,而拘泥於法條文字認定陳姓賭客並非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
盡管檢察官洋洋灑灑引用(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4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5號審查意見同此見解)及有關判決,但台中高分院認為陳姓賭客登入九州島娛樂城網站下注賭博之行為,實難認為「係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下注賭博」,其所為並不符合刑法第266條第1項普通賭博罪之構成要件,自難以該罪相繩,而將檢察官上訴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