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人架設網站,一個幫賭博網站推廣獲利26萬,一個幫騙子宣傳收費23萬元。
導報記者從集美區法院獲悉,這兩名為賭博網站和騙子做推廣的“幫兇”,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近日均受到了審判。
幫賭博網站推廣收服務費
近日,福建省集美法院開庭審理了葉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一案。
經查,37歲的葉某來自安溪。兩年前,他在互聯網上架設了兩個網站,網站搭建起來後,他一方面花錢在網絡上推廣自己的網站,另一方面也在自己的網站上提供鏈接推廣等廣告服務。
不過,葉某推廣的鏈接,都是一些賭博網站,而且,他還以服務費為名,按月向這些賭博網站收取網站推廣費用。
2018年7月,葉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據統計,到案發時,葉某總共收取服務費達26萬餘元。
法院審理認為,葉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廣告推廣,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最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處葉某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1萬元,同時追繳葉某的犯罪所得。
幫騙子推廣廣告收費23萬
在集美的另一名男子,也因向不法活動提供推廣獲刑。
男子陳某通過自己架設的網站,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詐騙、開設賭場等犯罪活動的情況下,為他人實施上述犯罪活動提供廣告推廣網站鏈接等服務,共計收取服務費用23萬餘元。
2018年5月,陳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後,他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並退繳非法所得3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陳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廣告推廣,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最終,陳某被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並追繳其餘非法所得。
法官說法
“網絡幫兇”該當何罪?
法官提醒,法律不僅處罰懲治主犯和具體實施犯罪行為的人,而且也懲治幫助犯、共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託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也構成犯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罪名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這一規定體現了刑法對於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及其幫助犯嚴厲打擊的精神。
法官分析,本案中,被告人都是專門做網絡推廣服務的人員,客觀上都沒有直接對被害人實施犯罪,但是他們的行為卻為網絡賭博犯罪及網絡詐騙犯罪等犯罪活動創造條件,打廣告,做推廣,助紂為虐,依法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