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現階段刑法266條賭博罪中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新台幣以下罰金。然而條文中限製公共場所,若在家中以電信設備賭博,虛空間算不算是公共場所?去年台灣最高法院曾有幾個案例,其中有個例子是謝姓女子在家中透過在線賭場賭博,被認定在家賭博法院認為並不算公然賭博,獲判無罪。部分案例的關鍵在於法官認為「賭博網站非公共場所,不具公開性」,檢察總長為此提出非常上訴,但台灣最高法院仍維持無罪判決,這也引起討論,網絡賭不該不該罰?
新型態犯罪應循立法途徑明定
台灣部分單位認為,隨著網絡與電信科技進步,增加了人們接觸賭博的機會,對於社會與治安會有負麵的影響。然而最高法院在判決中指出:「因科技之精進新興賭博之行為,如認其可責性不亞於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普通賭博罪,於刑事政策上認有依刑法處罰之必要,則應循立法途徑修法明定,以杜爭議,並符罪刑法定之原則。」
台灣最高法院秉持的是罪刑法定原則,避免過度擴張解釋。但此個案並非判例不具有拘束性,實務上仍會視情況處理,多數情況仍會被視為有罪。然而因出現特殊個案,也讓相關單位有意修法除過往的公共場所外,增加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因特網等方式賭博都視為賭博。